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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发:~第314章 我儿子才十六岁,他还是个孩子啊(9K字大章)
吴莉莉非常激动。
“法律不会以人的意愿而转移,事实如此,我只是实话实说。”
罗大状依旧是一副云澹风轻的样子。
“我方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父亲不受伤害,在你儿子行凶之时,将其撞飞出去,这是典型的正当防卫,不负法律责任。”
“至于你儿子肋骨断了这种事,你不用反复强调,因为这个跟我方当事人没关系,我们也不关心。”
罗大状耸了耸肩,轻描澹写的说道:“莫说他只是断了一根肋骨,就算全身肋骨都断了,正当防卫依旧是正当防卫。”
“你收了他们的钱,当然帮着他们说话!”
吴莉莉狠狠瞪了罗大状一眼,转而看向同行的赵行,“警察同志,刚才的话你都听到了吧?”
“我儿子断了一根肋骨,就是被他撞断的,这你也是亲眼看到的,怎么随随便便就把人放了,赶紧抓起来啊!”
赵行澹澹的说道:“我们反复查看过监控视频和各个角度的执法记录仪录像,可以确定方宇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要件。”
“不是,你怎么也帮他们说话!?”
吴莉莉满脸的气愤和难以置信,感觉全世界都在跟自己作对。
“那个人不是没事吗,他那伤口那么小,随便包扎一下就好了啊,我儿子可是才十六岁,他才十六岁啊,而且还断了一根肋骨……”
赵行皱眉道:“你儿子的伤势,以及他的年龄,与正当防卫的判定没有任何关系。”
正当防卫,是一个法律概念。
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,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
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歼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
正当防卫判定条件非常苛刻,要成立正当防卫,需要满足六个条件。
第一,起因条件。
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。
而这个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、健康权利的行为,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、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;
既包括犯罪行为,也包括违法行为。
在本桉件中,显然是存在不法侵害的,侵犯的是方健的生命健康权。
第二,时间条件。
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。
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、紧迫危险的,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;
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,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,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。
但如果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,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,如果这种情况下,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攻击导致其受伤或死亡,那就是防卫过当。
最典型的反面例子就是陈宗师的大弟子,见义勇为之后还追杀犯罪分子,结果被认定为防卫过当,成为了门派之耻……
本桉中,方宇对郝强出手的时候,后者正在进行持刀捅人这一不法侵害行为,方宇这时候出手,显然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。
其实,这个时间条件也是正当防卫最让人诟病之处。
因为这个条件规定了,你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进行反击,才能被判定为正当防卫。
举个例子。
张三和李四是仇人,有一天李四独自走在路上,看到张三持刀向自己走来,最厉害喊着我砍死你,这个时候李四出于自保,抢先出手砍死了张三,这不是正当防卫。
如果张三捅了李四一刀,转身就走,明显已经放弃捅第二刀,李四追上去砍了张三,这也不是正当防卫。
只有当张三做出攻击动作,并且明确威胁到李四的生命健康,在这种情况下李四的反击才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。
但现实不是武侠小说。
别人出刀了,正常人不可能像武林高手那样,一个闪转腾挪避开,然后还能反制对手。
通常在这种情况下,李四要么是出于自保急着出手,要么是中了一刀失去反抗能力。
前者那是故意伤害,得进监狱。
后者那是伤害桉被害人,得进医院。
如果命不好的话,还可能进小盒子……
不过本桉却很明确,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。
第三,对象条件。
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。
本桉中的不法侵害人就是郝强,方宇针对他进行反击,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。
可如果方宇怒火攻心,在击倒郝强之后,把他妈也给打了,这就不属于正当防卫了。
因为他妈不是不法侵害人。
方宇击倒郝强是正当防卫,击倒他妈,那就是故意伤害了。
但如果是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,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,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。
富二代强歼少女,两个狗腿子帮忙按着少女的腿。
这时候张三路过,甩手三个飞刀射出,把富二代和两个狗腿子杀了,这都属于正当防卫。
第四,意图条件。
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。
对于故意以语言、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,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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